2004年12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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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慈溪法院张琪琦

  案例回顾:荣某在一自动取款机内发现一张他人遗忘在机内的牡丹卡。该卡密码已打开。荣某随即取款4000元,并将余款转存到自己名下。
  
  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荣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荣某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通过修改密码转移资金并取出现金,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属于秘密进行,不为持卡人所知的,不然持卡人知道后是可以通过及时挂失等行为制止荣某的行为的。(慈溪法院 黄强强)

  不是盗窃罪,是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这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所遵循的一项准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购物消费、取现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荣某并不是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其拾得遗忘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并取现的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虽然这种冒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刑法已经单独地将这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慈溪法院 张琪琦)